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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22 17:39    文字:【】【】【

  傲世皇朝注册傲世皇朝娱乐-官方平台通道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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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注: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上述3条规定要求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的,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粮食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等,包括:未经加工的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粮食加工品小麦粉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大米大米(大米、糙米、其他)挂面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薯类食品1.干制薯类2.冷冻薯类3.薯泥(酱)类4.薯粉类5.其他薯类蔬菜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制品酱腌菜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蔬菜干制品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经清洗、冷冻、冷藏、分类、包装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其他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蔬菜制品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水果新鲜水果。水果制品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蔬菜汁、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其他)蜜饯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线.果糕类水果经清洗、冷冻、冷藏、打蜡、分类、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水果。水果制品水果制品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速冻水果制品速冻水果制品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花卉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的茎、叶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花,等。花卉制品代用茶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茶叶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茶叶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边销茶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茶制品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调味茶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油料植物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食用动物油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糖料植物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食糖糖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热带、南亚热带作物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以及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具体包括:生咖啡豆、可可豆、胡椒籽等。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焙炒咖啡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肉类产品通过对各类食用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肉类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其他)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4.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丸、其他)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6.其他熟肉制品(肉冻类、血豆腐、其他)发酵肉制品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腌腊肉制品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罐头制品畜禽罐头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蛋类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蛋类制品蛋制品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蛋黄酱、色拉酱、其他)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罐头蛋类罐头乳类产品鲜乳。乳制品液体乳1.巴氏杀菌乳2.调制乳3.灭菌乳4.发酵乳乳粉1.全脂乳粉2.脱脂乳粉3.部分脱脂乳粉4.调制乳粉5.牛初乳粉6.乳清粉其他乳制品1.炼乳2.奶油3.稀奶油4.无水奶油5.干酪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水产动物、植物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水产制品非即食水产品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2.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3.鱼糜制品(鱼丸、虾丸、墨鱼丸、其他)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5.其他水产品即食水产品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2.生食水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糊)、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罐头制品畜禽水产罐头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调味料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1、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答: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还是先办变更登记?

  答: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应当先办变更登记,再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手续。食品经营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再办变更登记手续。

  答:生产加工的应该由质监部门发证(小作坊、小摊点管理办法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答:珍珠奶茶店如果是现场制售,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如果是销售他人产品,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国家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也明确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20、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变更问题。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也明确经营场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年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在每年的个体验照、企业年检中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行检查。

  答: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永久保管档案。

  2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5、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年5月18日

  法【2004】96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

  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由此可见,实施性规定满足未被明文废止、不与新法相抵触、可以单独实施的三个条件,均可以继续适用。

  2009年5月27日,卫生部以第67号令公布废止23件有关食品监督的部门规章,属于明令废止的实施性规定。而类似《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实施性规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27、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氧吧、旅馆、洗浴中心等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各种植物、畜禽和水产动物,均属于农产品。对上述初级农产品,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或者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或者通过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等,也属于农产品。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30、包装的大米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场上销售的小包装粮食制品(如大米、小米、绿豆、黄豆等)、桶装(包括箱装)的食用油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1、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瓜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

  答: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按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销售散装瓜子,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2、销售礼品盒包装的干海参、鲍鱼和即食海参、鲍鱼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销售礼品盒包装的不能即食的干海参、鲍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是可直接入口的海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区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应注意3个问题:一看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看是否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看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经过一定加工、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就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工商部门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租赁商场、超市内柜台经营食品,该如何处罚?可以同时处罚商场、超市吗?

  (2)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3)事故处理涉及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面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上级领导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第四条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第五条对符合本预案规定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县食药局应当立即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并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并及时汇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xxxx年x月xx日,x市市监局对市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x月份共抽检xx个批次,现将检验结果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次抽检的产品是(如:有鸡蛋、芹菜、黄瓜、苹果、猪肉等)共计xx个样品。

  主要包括(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诺氟沙星、毒死蜱等)xxx项农药、兽药残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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